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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机关党员干部谈话制度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3-06-30 13:44:21 阅读:3465次 【字体:
    按照市委领导的指示精神,根据省纪委《关于对各级党的组织负责人及党员领导干部实行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和《河南省直机关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的对象
    谈话的对象主要是市直机关科级及科级以下党员干部,重点是科级党员领导干部。
    二、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
    (二)党员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三)党员干部遵守《廉政准则》情况;
    (四)党员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纪律情况;
    (五)其他需要通过谈话了解的情况及问题。
    三、谈话的程序
    (一)市直纪工委实施的谈话,由信访工作人员根据信访举报线索,提出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报市直纪工委书记审批(涉及市直各部门科长的谈话要与所在部门纪检组及时沟通)。市直各部门实施的谈话,由机关纪委(未设机关纪委的由机关党委纪检委员)提出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对科级党员干部的谈话经机关党委书记审批。
    (二)谈话人一般要确定两人以上。市直纪工委直接组织的谈话,主要由市直纪工委书记或副书记主持进行,必要时也可提请市直工委有关领导同志主持。市直各部门组织的谈话,涉及科长及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一般应由机关党委书记主持。科以下党员干部的谈话由机关纪委书记主持。(未设机关纪委的部门由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主持)
    (三)谈话对象确定后,须提前两天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内容通知到谈话对象本人。必要时,书面通知谈话对象所在部门党组织。谈话对象必须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四)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要认真填写《机关纪委谈话情况登记表》,整理出谈话记录或由谈话对象写出说明材料。谈话记录或说明材料经机关党委书记审阅后,按规定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五)通过谈话认定的谈话对象需要纠正的问题以及需要改正的错误,由机关纪委跟踪督促。谈话了解到的谈话对象的思想、作风情况,必要时以适当方式向机关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反馈。
    四、谈话的纪律
    (一)坚持原则,严明纪律。谈话人应将谈话的内容和要求明确告诉谈话对象。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该提醒的要提醒,该批评的要批评。谈话对象对谈话提醒应正确对待,对要求的谈话内容要如实说明情况,不得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不得出具伪证,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纠正。谈话时要注意保护检举、反映人,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不准将举报信件交给谈话对象阅看。谈话对象不准怀疑、追查、报复举报人。如有违反,应追究纪律责任。
    (二)讲究方法,注意政策。谈话一般以个别进行为宜,既要做到批评提醒到位,又要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对未经核实的问题不准随意扩散;对澄清的问题明确告诉谈话对象,使其解除思想顾虑;对证实的需要纠正的问题,明确提出纠正意见,督促谈话对象进行纠正;发现谈话对象的一般性错误,进行批评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帮助其提高认识,纠正错误;发现谈话对象存在严重问题,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直各部门要把实行谈话制度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凡对所属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发生违法违纪问题,造成严重后果者,在追究违法违纪者本人责任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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